来源:校行发教务字〔2016〕80号 发布日期:2016-1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8040威尼斯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教学差错
第二条 教学差错是指在本科教学工作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因过失致使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受一定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者,属于教学差错:
1.非特殊原因在教学工作中迟到、早退、擅离岗位5分钟以上;
2.请老师代课或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上课时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
4.教师上课教学准备不足,影响正常课堂教学;
5.未严格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规范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等;
6.未严格遵守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
7.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要求不严,导致部分学生未能按时完成任务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不高;
8.未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或评分;
9.存在少量误判、漏判试卷,或合分错误,或误登、漏登学生考试成绩;
10.变更考试安排,或请人代替监考,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未按时报送或移交成绩、学生试(答)卷等考试材料,或未按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12.未将教学管理安排及时或准确告知相关单位、教师、学生;
13.未及时准备好相关教学设施,造成上课、实验或考试延误;
1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15.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16.其他。
第三章 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本科教学工作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因过失或故意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产生严重影响或恶劣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者,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课计划等;
2.无故缺课2次及以上,或擅自请人代课且教学质量不能保证,或多次调停课,或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岗2次及以上;
3.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习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4.命题或组考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5.丢失试(答)卷,或不按标准评卷导致考试成绩出现较大差错;
6.因个人过失造成试题泄露,或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混乱,或庇护学生违反考试纪律;
7.因工作失职,导致大面积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8.违反转学、转专业工作程序,并造成不良影响;
9.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10.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级及其他物品;
11.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教学差错;
12.其他。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者,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为;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在教学活动与教学管理中,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4.故意泄露试题,或在考试管理各环节中组织或协同作弊;
5.私自改动或伪造学生原始成绩、档案,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
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材料,或故意瞒报或严重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6.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
7.其他。
第四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教学差错由发生教学差错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认定和处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教学事故一经发现,由教务处组织教学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与认定。处理意见经教学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作如下处理:
1.教学差错以对当事人批评教育为主,在本单位内予以通报批评;
2.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者,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岗位津贴的20%,并记入个人档案,2年内取消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岗位津贴的50%,并记入个人档案,5年内取消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若当事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之日起10日内,向教务处申请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若对复核结果不满意者,按程序向上级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 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8040威尼斯教学事故处理条例》废止。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