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本科生培养 >> 规章制度 >> 学生 >> 正文

8040威尼斯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18 阅读次数:

来源:校行发教务字[2008]260号 发布日期:2009-09-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8040威尼斯学分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我校目前专业设置情况,我校学士学位学科门类暂定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和医学等十类。

第二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未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4、非外国语专业(除艺术类、体育类、职高对口类各专业)本科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校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5、非外国语专业第一外语为非英语语言的本科学生,参照第二条第4款执行。

6、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需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学校相应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上一条:8040威尼斯特长生学分管理办法

下一条:8040威尼斯课程考核改革主要原则

【关闭】 打印    收藏